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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管辖范围

2024-12-06 来源:立案庭 字体:

一、民商事案件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温州市(浙江省内)的,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温州市(浙江省内)的,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温州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含本级)以及鹿城区、龙湾区、洞头区、文成县、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上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如其中符合基层法院普通诉讼案件管辖标准的,交公司(企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温州市、金华市、丽水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不足2亿元以及诉讼标的额不足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浙江省,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

2.发生在温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不足50亿元,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案件;

3.前述1、2类之外的发生在温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知识产权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

4.发生在温州市、金华市、丽水市辖区内,对行政机关所作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以及垄断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5.发生在温州市辖区内,对行政机关所作的有关外观设计专利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6.发生在温州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所作的有关知识产权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7.应当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

8.不服温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9.应当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再审审查案件和再审案件。

三、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四、刑事案件

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五、执行案件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的案件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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